第五十二条
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包括乡(镇)、街道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
(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房屋或者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三)康养联合体是指同址设立,兼具养老服务、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能力的养老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
(四)特困老年人,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