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开展服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渠道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有偿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订立服务协议,制定服务方案,建立服务档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禁止诱导老年人参与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