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开展服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渠道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有偿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订立服务协议,制定服务方案,建立服务档案。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禁止诱导老年人参与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