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建立市、县级康养联合体,以大中型养老机构为主体,依托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稳定期康复、出院后护理等服务。

支持建立乡(镇)、街道康养联合体,以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主体,联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护理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医养康养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参与康养联合体。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