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医养与康养第三十八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内居家养老医疗服务需求,统筹区域医疗资源,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一)健康教育、疾病诊治、康复护理、药事指导等基本医疗服务;(二)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提供优先就诊和转诊服务;(三)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根据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优先为失能失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和家庭病床服务;(四)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和精神卫生、院前急救等公共卫生服务。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