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擅自修改五象岭总体规划或者详细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