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一般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生态环境。

一般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其水电、通讯等管线应当入地铺设,原有架空、外露管线应当逐步改造。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