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昆仑关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保护控制区之间应当设立边界标识,昆仑关战役遗址群应当设立保护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边界标识和保护标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