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