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场、宾馆等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段擅自关闭与城市轨道交通结合使用的通道、出入口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