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的领导,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民防空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