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监测,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并针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第三方运营安全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查找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及时整改落实。
城市轨道交通因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暂停运营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评估,经确认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