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协作和配合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涉及城市管理的重大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