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制度和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出具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物品清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