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渠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方式和方法。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劝阻、制止和举报城市管理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有违法执法行为或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单位、部门、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及时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