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产业园区,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节水设施和工业用水回收利用设施、再生水回用管网设施,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