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落实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发展循环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