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四章 流通和消费领域循环经济第三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组织应当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行电子化办公。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建设的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其使用寿命。对符合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并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不得拆除。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