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生产、流通、消费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从事与发展循环经济相关的活动及其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