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信息处理者违反约定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该自然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自然人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违约责任时,请求删除人脸信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信息处理者以双方未对人脸信息的删除作出约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