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