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