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雄安新区应当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覆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诚信账户,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建立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