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雄安新区应当创新和完善市场化生态保护和治理机制、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多样化生态补偿机制,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企业环境风险评级等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