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