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四章 田园清洁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并加强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管理,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的要求,妥善处理,不得露天焚烧。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