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一)项目建设单位未落实建设节水设施要求的,或者建设项目擅自停用节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