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状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约用水潜力分析以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措施、效果考核等内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