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和人口规模,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建立健全用水总量与分类管理指标控制制度和激励处罚机制,完善水资源税征收机制和水价体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