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过许可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排放大气污染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