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因同一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持卡人向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盗刷者等主体主张权利,所获赔偿数额不应超过其因银行卡被盗刷所致损失总额。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