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八条有效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再审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4月2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