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4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