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