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肉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有效证照。禁止无证照从事肉品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