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时间要求,为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通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