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或者举报。对于用户的投诉、举报及邮政管理部门批转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答复用户。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