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服务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快递企业中止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提前七日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用户公告,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