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快递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邮政管理部门颁发、变更和注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社会公告。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租借和转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