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二十三条有效通过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方法进行鉴定,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的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被诉侵权人主张二者特征、特性不同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或者提取授权品种标准样品进行测定等方法,并结合其他相关因素作出认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7月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