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十二条有效农民在其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土地范围内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权利人对此主张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前款规定以外的行为,被诉侵权人主张其行为属于种子法规定的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目的、规模、是否营利等因素予以认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7月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