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 证据/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八十五条有效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鉴定而没有鉴定,应当移送鉴定意见而没有移送,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收集、调取、移送证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