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 证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十一条有效公开审理案件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