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章 附则第六百五十一条有效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百五十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