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第六十五条有效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