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六百四十八条有效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百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