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六百三十三条有效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三日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