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六百二十四条有效利害关系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第一审期间未参加诉讼,在第二审期间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