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 审判第五百七十五条有效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作出调查报告的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百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