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第三节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五百二十条有效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百一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