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第五百零八条有效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百零七条回到全文第五百零九条